牡丹江市交通运输局局务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局议事规则和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确保依法、规范行使权力,特制定局务会制度。
第二条 局务会实行局长负责制。在对议题充分讨论基础上,由局长作出决定;受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的会议,一般由副局长作出决定。
第三条 局务会内容:
(一)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重要指示和精神;
(二)贯彻道路交通有关会议精神,研究落实具体措施;
(三)组织本局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等方面的学习;
(四)研究讨论局年度工作要点、阶段工作计划等;
(五)研究本局职责范围内的审批、许可、处罚等行权事项合规性;
(六)研究决定上报上级机关的重要报告、请示及提请局务会审议的事项;
(七)研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以及工作总结、检查、通报等事宜;
(八)其他需要局务会讨论、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局务会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议题由局长或副局长提出,议题有关材料应于会议前一天通知并送达参会人员。
第五条 与局务会议题有关的承办人,应当对讨论研究的事项预先进行准备,并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进行汇报,回答有关问题。
第六条 局工作人员应认真执行局务会决定,不得擅自改变局务会决定。如在实际执行中遇到问题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提交局务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会议记录要规范、详实,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议题、记录人、讨论发言记录、会议决定。会议记录经局长审阅签字后归档保存备查。
来源:
牡丹江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11-08-03
发布时间:201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