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交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了保障和监督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交通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
牡丹江市交通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履行下列交通行政管理法定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组织领导全市公路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公路路产路权。
(三)负责全市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四)组织领导全市道路(水路)运输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维护道路(水路)运输经营秩序。
(五)组织领导全市交通规费和车辆通行费的征稽工作。
(六)受理审查有关交通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复议和群众投诉、控告、举报。
(七)负责全市治理公路“三乱”治理和车辆超载限载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有关公路“三乱”和治超方面的举报
二、责任主体和权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条例》和黑龙江省、交通部的地方法规和规章规定,市、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运输、征费等行政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市、县(市)交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交通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受理交通行政复议,负责所属公路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对本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市、县(市)公路管理处(站、段):是本行政区域内具体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权的法规授权的行政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本行政区域内特殊使用、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控制区),砍伐公路行道树事项的审查许可权限,依法有权对使用占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行为进行检查,对违犯公路法规、侵犯公路权益的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对造成公路权益损害的行为,具有索赔权。对本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市、县(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站):是本行政区域内具体行使道路运输管理职权的法规授权的行政管理机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经营道路运输事项进行审查许可,依法对道路运输经营秩序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道路运输法规,违法经营道路运输的行为进行检查、处罚。依法征收经营道路运输有关规费,对本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四)市、(县)市地方养路费征稽处(所):是本行政区域内具体行使地方养路费征稽的法规授权的行政管理机构。依法对上路行驶的轮式拖拉机、三轮车、摩托车征收公路养路费,依法对车辆缴费情况进行检查;对拖欠漏逃公路养路费的行为具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限。对本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五)牡丹江市航运管理站:是本行政区域内具体行使水路运输法规授权的行政管理机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水路运输事项行使审查、许可、监督检查权限,对违法经营水路运输行为具有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权。依法征收经营水路运输的有关规费。对本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六)第一责任人:市、县(市)交通局及其所属行政管理机构主要领导对行政执法工作负全面责任。
主管责任人:市、县(市)交通局及其所属行政管理机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负主管责任。
直接责任人:市(县)市交通局及其所属行政管理机构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行政执法人员,对涉及本单位、本人职权的事项负直接责任。
(七)市、县(市)交通局及其所属机构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具体负责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工作制度
(一)全市交通系统实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部层级监督制度。
牡丹江市交通局依法负责对全市交通系统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县(市)交通局依法负责本部门所属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监督检查考核。
市、县(市)交通局及其所属行政管理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政府和本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二)全市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年度目标考核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实行通用目标和专用目标考核。
通用目标的确定和考核依据为各部门行政行为统一遵守执行的综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依法做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专用目标的确定和考核依据为各有关部门依法定职责组织实施或参与实施的交通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相关的专业法及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做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市、县(市)交通局应当依法和根据上级的有关要求对直属行政管理机构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下达年度考核目标,将本部门、本机构法定职责和工作任务逐项分解、定岗、定责、定人。
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年度检查评比,并做出优秀、达标、未达标的评定意见报本级领导班子决定在所辖范围内通报。
对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单位和做出优异成绩的个人应给予表彰和适当的物资奖励,对未达标或因行政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行政责任。
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要逐级建立单位和个人考核档案,有重点地记录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执法信息。
全市各级交通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和机构要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的保障工作,保证交通行政执法的规范顺利开展。
(三)交通行政执法实行公示制度。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将本部门执法依据、权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有关执法主要项目向相对人公示,要在办事窗口设立公示板,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
(四)交通行政执法实行错案追究、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核、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对执法违法不作为、乱作为,故意或过失发生的行政执法错案,要依据有关规定逐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决定,要按法定时限和程序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制发规范性文件要按法定程序起草、报审、备案。以交通部门名义制发或牵头负责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要报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备案;牵头负责起草以本级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备案;牵头负责起草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要报上级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备案。
市、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要加强对下级和同级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的检查和监督,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和不足。
交通行政执法要自觉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要接受司法机关、民主舆论监督。内部要加强层级监督和监察、审计的专门监督。
全市交通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电话:
牡丹江市交通局:8120967(法制)8120955(监察)
牡丹江市公路处:8120960(法制)8120702(主管)
牡丹江市运管处:6173131(法制)6173116(主管)
牡丹江市公路收费处:8120509(法制)8120506(主管)
宁安市交通局:7620775
海林市交通局:8181610(法制)8181611(主管)
穆棱市交通局:3122942(法制、纪检、主管)
林口县交通局:3522590(法制、纪检、主管)
东宁县交通局:3631431(法制)3623118(主管)
绥芬河市交通局:3987387(法制)3939967(主管)
牡丹江市交通局
二00六年五月
发布时间:2006-12-12
